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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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監誓人之機關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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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6條,總統和副總統在宣誓後,分別需要在誓詞上簽名和蓋章。他們的誓詞和相關文件將送往監誓人的機關進行備查。 參考資料: 1.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https://laws.moj.gov.tw/ LAWREF/ LAWREF06.aspx? LAWID=nccup2& KEYWORD=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範例: 根據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的規定,當選總統或副總統的候選人在就職宣誓後,會在誓詞上親筆簽名和蓋章。他們的誓詞和相關文件將被送到中央選舉委員會或其他監誓人機關進行存查。這樣可以確保宣誓的有效性和官方記錄的真實性。
立法沿革 1 版
(0430507 制定)
總統、副總統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監誓人之機關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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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507 制定)
總統、副總統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監誓人之機關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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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