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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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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監誓人之機關存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6條,總統和副總統在宣誓後,分別需要在誓詞上簽名和蓋章。他們的誓詞和相關文件將送往監誓人的機關進行備查。 參考資料: 1.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https://laws.moj.gov.tw/ LAWREF/ LAWREF06.aspx? LAWID=nccup2& KEYWORD=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範例: 根據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的規定,當選總統或副總統的候選人在就職宣誓後,會在誓詞上親筆簽名和蓋章。他們的誓詞和相關文件將被送到中央選舉委員會或其他監誓人機關進行存查。這樣可以確保宣誓的有效性和官方記錄的真實性。

立法沿革 1

(0430507 制定)

總統、副總統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監誓人之機關存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30507 制定)

總統、副總統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監誓人之機關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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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 6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監誓人之機關存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