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宣誓,依本條例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43.05.13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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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宣誓,於總統就職之日行之。
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
總統、副總統宣誓時,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總統、副總統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監誓人之機關存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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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43.05.1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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