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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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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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4條規定,總統和副總統的宣誓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進行公開儀式,由大法官會議主席充當監誓人。該條的目的在於確保總統和副總統就職宣誓的正式性和公開性,以彰顯其在國家領導層的地位和責任。根據《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2條之1,總統和副總統的宣誓必須受政府官員押解,符合《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的規定,並在大法官的監誓下進行。
立法沿革 1 版
(0430507 制定)
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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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507 制定)
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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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