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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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3條,總統和副總統在就職時需宣誓。總統的宣誓詞是根據憲法第48條而訂立的,詳細內容不在題目提供的資料中。而副總統的宣誓詞如下:「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立法沿革 1 版
(0430507 制定)
總統之誓詞,依憲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副總統之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 第四十八條條文
- 憲法法規
(0430507 制定)
總統之誓詞,依憲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副總統之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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