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 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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