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現任或卸任副總統逝世後,其配偶比照本條例之規定,應給予適當之禮遇及照顧,除由主辦機關邀請參加國家大典外,其事項如下: 一、供應交通工具車輛一輛及司機一人。 二、供應處理事務人員二人及事務費。 三、供應在國內外公私立醫療機構或私人醫師健康檢查或醫療所需之一切費用。 四、視實際需要供應安全護衛。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總統府供應之;第四款安全護衛事項,由國家安全局調派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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