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房屋及其設備,由總統府供應之。 前項房屋作為辦公室且係租用者,每月租金不得超過卸任總統之終身俸月支數額,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