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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卸任副總統之禮遇,除致送終身俸及邀請參加國家大典外,其事項如下: 一、供應交通工具車輛二輛及司機二人。 二、供應處理事務人員三人或四人及事務費。 三、供應在國內外公私立醫療機構或私人醫療健康檢查或醫療所需之一切費用。 四、供應安全護衛十二人;必要時,得視實際情況增減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總統府供應之;第四款安全護衛事項,由國家安全局調派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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