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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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受褒揚者,僅得題頒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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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法人或團體受到褒揚時,僅得以題頒匾額作為表彰。這表示除了匾額以外,其他形式的表彰可能並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據《褒揚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這項規定是為了限制褒揚的形式,以確保褒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一個法人或團體接受到褒揚,他們只能以匾額的方式表達這種榮譽。這樣的限制可以防止過度誇大或誤導性的表彰方式。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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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