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了捐獻財物的定義和標準。根據該條第1款,捐獻財物指的是私人或團體直接捐助給不以營利為目的,且符合教育、文化、社會福利、水利、衛生醫療或其他公益事業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此外,捐獻者需要對公益事業做出重大貢獻。 根據該條第2款,捐獻財物的計算標準是以新臺幣為單位,一次捐獻金額需達到五千萬元以上,或者累計達到一億元以上。 參考資料:《褒揚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3005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