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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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可以得知以下幾點內容: 1. 褒揚案件的審查程序:褒揚案件需由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進行詳實的調查,列舉相關事蹟並填寫褒揚事蹟表,其中應註明考語並加註核章。此外,應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依照被申請人的身分,將案件送交給以下主管機關進行初審: - 國民及各級民選公職人員的褒揚案件由內政部審查。 - 公務人員的褒揚案件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審查。 - 軍人的褒揚案件由國防部審查。 - 學校教職員及教育事業人員的褒揚案件由教育部審查。 - 僑民的褒揚案件由僑務委員會審查。 - 外國人的褒揚案件由外交部審查。 - 文化事業人員的褒揚案件由文化部審查。 2. 可由主管機關直接填寫褒揚事蹟表:褒揚事蹟表的填寫不一定要由申請人或褒揚對象進行,主管機關也可以直接填寫。 3. 法人和團體的褒揚審查程序:在褒揚法人和團體的案件中,需由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詳實的調查,填寫褒揚事蹟表並加註考語和核章。同樣地,需要檢附相關的證明文件。之後,根據法人和團體的性質,將案件送交給相關的主管機關進行初審。 4. 褒揚事蹟表的格式:褒揚事蹟表的格式可參照附件。 根據上述條文,褒揚案件需要進行詳實的調查,並填寫相關表格,由相應主管機關進行初審。具體案件的處理程序及審查細則可根據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的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進一步了解。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銓敘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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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