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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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初審機關應就申請褒揚之事蹟詳實調查,並徵詢其事蹟主管機關意見;事蹟主管機關應就符合褒揚要件與否,具體表示意見。
- 2.初審機關審查合格後,應填具初審意見,報行政院審查。題頒匾額案件,由行政院檢附褒揚事蹟表呈請總統核頒。明令褒揚案件,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檢附生平事蹟,呈請總統核予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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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了申請褒揚時的程序和要求。根據這條條文的規定,在初審機關進行審查之前,應詳實調查有關褒揚事蹟,並徵詢該事蹟的主管機關的意見。主管機關則應對是否符合褒揚的要件進行評估並具體表達意見。 在申請褒揚的初審機關完成審查並認為符合要求後,應填寫初審意見並報送行政院審查。如果是匾額題頒案件,行政院應附上褒揚事蹟表呈請總統核頒。對於明令褒揚的案件,在行政院會議通過之後,應附上有關生平事蹟,呈請總統核准褒揚。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假設某位公務員在救援突發事件中展現出非凡的勇氣和專業技能,獲得主管機關的高度評價。該公務員的事蹟被報送初審機關進行評估,該機關根據詳實的調查和主管機關的意見,確定符合褒揚的要件,填寫初審意見並報送行政院審查。最終,總統根據行政院的呈請核准褒揚該公務員的事蹟,並頒發相應的褒揚獎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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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