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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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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令或匾額由行政院轉發初審機關派員致送。受褒揚人居住國外者,得轉請駐外使領館處代為致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褒揚令或匾額的派送程序。根據該條規定,褒揚令或匾額是由行政院轉發初審機關指派的人員進行派送。如果被褒揚的人居住在國外,則可以委託駐外使領館處代為派送。 參考資料:《行政執行法》第十四條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十四條,行政機關進行派送時,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員或委託第三人進行派送。此外,根據該法第十六條,行政機關進行派送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派遞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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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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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褒揚令或匾額由行政院轉發初審機關派員致送。受褒揚人居住國外者,得轉請駐外使領館處代為致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