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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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五條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者,由初審機關依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或忠烈祠祀辦法分轉國防部或內政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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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根據褒揚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若有人符合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的資格,則由初審機關按照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或忠烈祠祀辦法將其案件轉交國防部或內政部進一步處理。 參考資料: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 第五條條文
-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法規
- 忠烈祠祀辦法法規
- 褒揚條例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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