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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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六條受明令褒揚人之生平事蹟宣付國史館者,由總統府辦理。列入省(市)、縣(市)志者,由初審機關轉送內政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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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當受到褒揚的人的生平事蹟需要被宣付給國史館時,這項工作由總統府來辦理。而如果需要將這些事蹟納入省(市)、縣(市)的志書中,則由初審機關將相關資料轉送給內政部來進行辦理。 資料來源: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 第六條條文
- 褒揚條例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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