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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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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六條受明令褒揚人之生平事蹟宣付國史館者,由總統府辦理。列入省(市)、縣(市)志者,由初審機關轉送內政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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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當受到褒揚的人的生平事蹟需要被宣付給國史館時,這項工作由總統府來辦理。而如果需要將這些事蹟納入省(市)、縣(市)的志書中,則由初審機關將相關資料轉送給內政部來進行辦理。 資料來源: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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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六條受明令褒揚人之生平事蹟宣付國史館者,由總統府辦理。列入省(市)、縣(市)志者,由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