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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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國際事務,係指政治、經濟、文化、新聞、僑務、體育及其他國際間相互交流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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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指的國際事務,包括政治、經濟、文化、新聞、僑務、體育以及其他國際間的相互交流。褒揚條例主要是用來表彰對國家或社會有優異貢獻的個人或團體。具體的適用範例可以是在國際體育比賽中獲得優秀成績的運動員,或是在國際文化交流活動中表現傑出的藝術家。本法的目的是為了鼓勵並獎勵那些對國際事務有特殊貢獻的人士,以提升國家的形象和國際間的友好關係。
- 第二條第三款條文
- 褒揚條例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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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