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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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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國際事務,係指政治、經濟、文化、新聞、僑務、體育及其他國際間相互交流之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指的國際事務,包括政治、經濟、文化、新聞、僑務、體育以及其他國際間的相互交流。褒揚條例主要是用來表彰對國家或社會有優異貢獻的個人或團體。具體的適用範例可以是在國際體育比賽中獲得優秀成績的運動員,或是在國際文化交流活動中表現傑出的藝術家。本法的目的是為了鼓勵並獎勵那些對國際事務有特殊貢獻的人士,以提升國家的形象和國際間的友好關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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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國際事務,係指政治、經濟、文化、新聞、僑務、體育及其他國際間相互交流之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