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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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興辦教育文化事業,係指私人或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興辦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民俗館、科學館、體育埸所,及其他教育文化有關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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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興辦教育文化事業是指私人或團體以非營利為目的,從事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民俗館、科學館、體育場所,以及其他與教育文化相關的事業。這些機構的目的是促進教育和文化的發展,而不是獲取營利。這些機構可以提供各種教育和文化活動,例如教學、展覽、表演等。
- 第二條第四款條文
- 褒揚條例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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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