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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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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興辦教育文化事業,係指私人或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興辦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民俗館、科學館、體育埸所,及其他教育文化有關之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興辦教育文化事業是指私人或團體以非營利為目的,從事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民俗館、科學館、體育場所,以及其他與教育文化相關的事業。這些機構的目的是促進教育和文化的發展,而不是獲取營利。這些機構可以提供各種教育和文化活動,例如教學、展覽、表演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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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興辦教育文化事業,係指私人或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興辦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