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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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第五款所稱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係指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寧、或其他忠勇義烈事蹟,犧牲生命,足資衿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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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該條例第2條第5款對於褒揚的對象有所定義,指的是那些為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寧或展現其他忠勇義烈事蹟而犧牲生命的人,且其所展現的行為已足以彰顯其忠貞不拔和壯烈成仁的精神。這些人因為自己的行動付出了不可估量的代價,因此被認為值得被褒揚。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資訊,我們無法得知「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的具體內容及例子。因此,在無法進一步確認的情況下,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第二條第五款條文
- 褒揚條例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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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