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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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采玉大勳章、中山勳章、中正勳章均用大綬,卿雲勳章、景星勳章得依勳績分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附勳表及襟綬區別之。
- 2.勳章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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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勳章條例第10條共有兩項,以下分別進行釋義: 1. 采玉大勳章、中山勳章、中正勳章均用大綬,卿雲勳章、景星勳章得依勳績分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附勳表及襟綬區別之。 根據這一項,采玉大勳章、中山勳章、中正勳章在佩戴時都需要使用大綬。而卿雲勳章、景星勳章在佩戴時可以根據勳績分等級來决定使用的綬子種類,並且必須附上勳表和襟綬來進行區別。 參考資料:《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相關資料可參考來源: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02 範例:例如,當一位人士獲得了中山勳章後,他在正式場合上佩戴的時候就需要使用大綬。而如果他得到了卿雲勳章,則可以根據他的勳績分等級來決定使用的綬子種類,比如可以選擇使用領綬或襟綬。這些佩戴方式和綬子的不同使用,在外觀上能夠讓人們區分開不同的勳章。 2. 勳章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 根據這一項,勳章的式樣和圖說的制定,需要遵循附表的規定。 參考資料:《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相關資料可參考來源: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02 範例:例如,當政府要制定一個新的勳章的式樣和圖說時,他們需要參考勳章條例所附的表格,根據表格規定來確定勳章的外觀和圖案設計。這樣可以保證勳章的設計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3 版
(0300124 制定)
前條大綬勳章,由國民政府主席親授之,領綬勳章,由國民政府發交主管部會授予之。襟綬勳章,由國民政府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受勳人在外國者,得遞發當地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授予之。 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
(0310314 修正)
前條大綬及不用綬勳章,由國民政府主席親授之,領綬勳章,由國民政府發交主管部會授予之。襟綬勳章,由國民政府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受勳人在外國者,得遞發當地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授予之。 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
(0681228 全文修正)
采玉大勳章、中山勳章、中正勳章均用大綬,卿雲勳章、景星勳章得依勳績分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附勳表及襟綬區別之。 勳章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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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大綬勳章,由國民政府主席親授之,領綬勳章,由國民政府發交主管部會授予之。襟綬勳章,由國民政府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受勳人在外國者,得遞發當地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授予之。 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
前條大綬及不用綬勳章,由國民政府主席親授之,領綬勳章,由國民政府發交主管部會授予之。襟綬勳章,由國民政府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受勳人在外國者,得遞發當地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授予之。 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
采玉大勳章、中山勳章、中正勳章均用大綬,卿雲勳章、景星勳章得依勳績分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附勳表及襟綬區別之。 勳章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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