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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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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依勳績分等:屬於一等者,由總統親授之;其餘各等,發交主管院或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2. 2.受勳人在外國者,得遞發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授予之。
  3. 3.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勳章條例第 11 條規定了勳章的授予方式和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卿雲勳章和景星勳章根據勳績分等進行授予,一等勳績者由總統親授,其他等級則交由主管院或該管長官發放。在外國的受勳人則可以向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申請授予勳章。此外,在授予勳章時應附發證書作為證明。

立法沿革 2

(0300124 制定)

授予勳章,得因積功晉等,並得加授別種勳章,但一人不得同時授予兩種勳章。

(0681228 全文修正)

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依勳績分等:屬於一等者,由總統親授之;其餘各等,發交主管院或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受勳人在外國者,得遞發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授予之。   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00124 制定)

授予勳章,得因積功晉等,並得加授別種勳章,但一人不得同時授予兩種勳章。

(0681228 全文修正)

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依勳績分等:屬於一等者,由總統親授之;其餘各等,發交主管院或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受勳人在外國者,得遞發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授予之。   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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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勳章條例第 11 條規定:「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依勳績分等:屬於一等者,由總統親授之;其餘各等,發交主管院或遞發該管長官授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勳章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勳章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