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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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依勳績分等:屬於一等者,由總統親授之;其餘各等,發交主管院或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 2.受勳人在外國者,得遞發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授予之。
- 3.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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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勳章條例第 11 條規定了勳章的授予方式和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卿雲勳章和景星勳章根據勳績分等進行授予,一等勳績者由總統親授,其他等級則交由主管院或該管長官發放。在外國的受勳人則可以向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申請授予勳章。此外,在授予勳章時應附發證書作為證明。
立法沿革 2 版
(0300124 制定)
授予勳章,得因積功晉等,並得加授別種勳章,但一人不得同時授予兩種勳章。
(0681228 全文修正)
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依勳績分等:屬於一等者,由總統親授之;其餘各等,發交主管院或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受勳人在外國者,得遞發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授予之。 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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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124 制定)
授予勳章,得因積功晉等,並得加授別種勳章,但一人不得同時授予兩種勳章。
(0681228 全文修正)
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依勳績分等:屬於一等者,由總統親授之;其餘各等,發交主管院或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受勳人在外國者,得遞發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授予之。 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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