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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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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勳章,得因積功晉等,並得加授別種勳章,但一人不得同時授予兩種勳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勳章條例第12條,授予勳章時,可以因為積功而晉等,並且可以同時加授別種勳章,但是一個人不可以同時授予兩種勳章。這表示當一個人獲得了某種勳章後,如果再獲得另一種勳章,就必須放棄掉原本的勳章,不可以同時持有兩種勳章。例如,如果某人已經被授予了榮譽勳章,然後又因為積功而獲得了傑出貢獻勳章,那麼這個人就必須放棄榮譽勳章,不能同時持有兩種勳章。

立法沿革 3

(0300124 制定)

勳績之審核,由稽勳委員會行之,但國民政府主席特贈或特授者,不在此限。   勳績委員會設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以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銓敘部部長為當然委員,餘由國民政府遴聘。   勳績委員會職員就國民政府文官處原有職員中調用,其詳細組織以命令定之。

(0361129 修正)

勳績之審核,由稽勳委員會行之,但國民政府主席特贈或特授者,不在此限。

(0681228 全文修正)

授予勳章,得因積功晉等,並得加授別種勳章,但一人不得同時授予兩種勳章。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00124 制定)

勳績之審核,由稽勳委員會行之,但國民政府主席特贈或特授者,不在此限。   勳績委員會設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以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銓敘部部長為當然委員,餘由國民政府遴聘。   勳績委員會職員就國民政府文官處原有職員中調用,其詳細組織以命令定之。

(0361129 修正)

勳績之審核,由稽勳委員會行之,但國民政府主席特贈或特授者,不在此限。

(0681228 全文修正)

授予勳章,得因積功晉等,並得加授別種勳章,但一人不得同時授予兩種勳章。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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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勳章條例第 12 條規定:「授予勳章,得因積功晉等,並得加授別種勳章,但一人不得同時授予兩種勳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勳章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勳章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