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授予勳章,得因積功晉等,並得加授別種勳章,但一人不得同時授予兩種勳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勳章條例第12條,授予勳章時,可以因為積功而晉等,並且可以同時加授別種勳章,但是一個人不可以同時授予兩種勳章。這表示當一個人獲得了某種勳章後,如果再獲得另一種勳章,就必須放棄掉原本的勳章,不可以同時持有兩種勳章。例如,如果某人已經被授予了榮譽勳章,然後又因為積功而獲得了傑出貢獻勳章,那麼這個人就必須放棄榮譽勳章,不能同時持有兩種勳章。
立法沿革 3 版
(0300124 制定)
勳績之審核,由稽勳委員會行之,但國民政府主席特贈或特授者,不在此限。 勳績委員會設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以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銓敘部部長為當然委員,餘由國民政府遴聘。 勳績委員會職員就國民政府文官處原有職員中調用,其詳細組織以命令定之。
(0361129 修正)
勳績之審核,由稽勳委員會行之,但國民政府主席特贈或特授者,不在此限。
(0681228 全文修正)
授予勳章,得因積功晉等,並得加授別種勳章,但一人不得同時授予兩種勳章。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00124 制定)
勳績之審核,由稽勳委員會行之,但國民政府主席特贈或特授者,不在此限。 勳績委員會設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以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銓敘部部長為當然委員,餘由國民政府遴聘。 勳績委員會職員就國民政府文官處原有職員中調用,其詳細組織以命令定之。
(0361129 修正)
勳績之審核,由稽勳委員會行之,但國民政府主席特贈或特授者,不在此限。
(0681228 全文修正)
授予勳章,得因積功晉等,並得加授別種勳章,但一人不得同時授予兩種勳章。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勳章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