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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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勳勞於國家社會,為前三條所未列舉而確應授予勳章者,亦得比照前三條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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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勳章條例第9條的規定,凡有勳勞於國家社會,且為前三條所未列舉而確應授予勳章者,可以比照前三條的規定進行授予勳章的程序。 參考資料: 根據勳章條例,該法律明確列舉了三種情況下應該授予勳章,分別是軍人在戰爭期間的功績、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的表現以及對國家與社會有長期重大貢獻的人。然而,如果有其他人在國家與社會有勳勞但不符合上述三種情況,則根據勳章條例第9條的規定,仍然可以比照前三條的規定進行授予勳章的程序。
立法沿革 3 版
(0300124 制定)
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得依勳績分等,以綬為區別,綬分大綬、領綬、襟綬三種。
(0310314 修正)
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得依勳績分等,並以大綬、不用綬、領綬、襟綬附勳表、襟綬五種區別之。
(0681228 全文修正)
凡有勳勞於國家社會,為前三條所未列舉而確應授予勳章者,亦得比照前三條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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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124 制定)
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得依勳績分等,以綬為區別,綬分大綬、領綬、襟綬三種。
(0310314 修正)
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得依勳績分等,並以大綬、不用綬、領綬、襟綬附勳表、襟綬五種區別之。
(0681228 全文修正)
凡有勳勞於國家社會,為前三條所未列舉而確應授予勳章者,亦得比照前三條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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