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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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抑制強暴,伸張正義,有利我國者。 二、宣揚我國文化,成績昭著者。 三、周旋壇坫,有助我國外交者。 四、促成其政府或人民,與我國以物資上或精神上之援助者。 五、對於我國建設事業貢獻卓著者。 六、創辦教育或救濟事業,有功於我國社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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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勳章條例第8條規定了外國人得到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的條件。根據該條例,以下是外國人可能獲得勳章的情況: 1. 抑制強暴,伸張正義,有利我國者。 2. 宣揚我國文化,成績昭著者。 3. 周旋壇坫,有助我國外交者。 4. 促成其政府或人民,與我國以物資上或精神上之援助者。 5. 對於我國建設事業貢獻卓著者。 6. 創辦教育或救濟事業,有功於我國社會者。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勳章條例第8條並未列出每一項條件所對應的具體範例。因此,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相關範例。如果你需要具體的例子,建議查閱該法條的相關解釋、裁判書或判決書,以獲得更多具體的資訊。
立法沿革 2 版
(0300124 制定)
凡有勳勞於國家社會,為前三條所未列舉而確應授予勳章者,亦得比照前三條之規定行之。
(0681228 全文修正)
外國人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抑制強暴,伸張正義,有利我國者。 二、宣揚我國文化,成績昭著者。 三、周旋壇坫,有助我國外交者。 四、促成其政府或人民,與我國以物資上或精神上之援助者。 五、對於我國建設事業貢獻卓著者。 六、創辦教育或救濟事業,有功於我國社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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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勳勞於國家社會,為前三條所未列舉而確應授予勳章者,亦得比照前三條之規定行之。
外國人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抑制強暴,伸張正義,有利我國者。 二、宣揚我國文化,成績昭著者。 三、周旋壇坫,有助我國外交者。 四、促成其政府或人民,與我國以物資上或精神上之援助者。 五、對於我國建設事業貢獻卓著者。 六、創辦教育或救濟事業,有功於我國社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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