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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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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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勳章條例第4條的規定,以下具有特殊勳勞的人員可以獲得中山勳章,並由總統親自授予: 1. 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指在國家建設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統籌規劃並成功實施重大計劃,使國家達到穩定、繁榮的人。 2. 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指在國家災難或內亂時,出色地幫助中央政府平定禍亂、維護社會秩序的人。 3. 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指在建國過程中做出特殊貢獻的人,對於國家的發展和建設有重要的貢獻。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政治家在解決國家的財政危機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穩定了國家經濟,使國家重回正軌,他可能符合第一項統籌大計,安定國家的標準,有資格被授予中山勳章。
立法沿革 2 版
(0300124 制定)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勳章,由國民政府主席親授之: 一、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0681228 全文修正)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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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勳章,由國民政府主席親授之: 一、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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