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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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正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對實踐三民主義有特殊成就者。 二、對反共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對復興中華文化有特殊表現者。 四、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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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勳章條例第 5 條,授予中正勳章的條件如下: 一、對實踐三民主義有特殊成就者。 特殊成就可以是在推動三民主義理念方面表現出色的人,例如在政治、經濟、社會或文化等領域有顯著的貢獻,使三民主義的價值得以實踐和推動。 二、對反共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特殊貢獻可以是在建立和推動反共政策方面有顯著的成就的人,例如在國家安全和防禦方面、反共戰爭等方面有出色的貢獻,對於抵制共產主義勢力有較大的貢獻。 三、對復興中華文化有特殊表現者。 特殊表現可以是在保護和推動中華文化方面有較大的成就的人,例如在語言、文學、藝術、傳統技藝等方面有杰出的貢獻,使中華文化得以繼續傳承和發展。 四、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特殊勳勞可以是在推動和實施民主憲政方面有較大成就的人,例如在推動憲法改革、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促進民主選舉和意見表達自由等方面有杰出的貢獻,使民主憲政得以穩定和發展。 這些條例的解釋參考了勳章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請參考最新版本的勳章條例以獲取更詳盡和正確的資訊。
立法沿革 2 版
(0300124 制定)
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於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制度之設施,著有勳勞者。 二、於國民經濟教育文化之建設,著有勳勞者。 三、折衝樽俎,敦睦邦交,獲得外交上之勝利者。 四、宣揚德化,懷遠安邊,克固疆圉者。 五、辦理僑務,悉協機宜,功績卓著者。 六、救濟災害,撫綏流亡,裨益民生者。 七、維持地方秩序,消弭禍患,成績優異者。 八、中央或地方官吏在職十年以上,成績昭著者。 九、襄助治理,賢勞卓著,迭膺功賞者。
(0681228 全文修正)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正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對實踐三民主義有特殊成就者。 二、對反共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對復興中華文化有特殊表現者。 四、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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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於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制度之設施,著有勳勞者。 二、於國民經濟教育文化之建設,著有勳勞者。 三、折衝樽俎,敦睦邦交,獲得外交上之勝利者。 四、宣揚德化,懷遠安邊,克固疆圉者。 五、辦理僑務,悉協機宜,功績卓著者。 六、救濟災害,撫綏流亡,裨益民生者。 七、維持地方秩序,消弭禍患,成績優異者。 八、中央或地方官吏在職十年以上,成績昭著者。 九、襄助治理,賢勞卓著,迭膺功賞者。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正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對實踐三民主義有特殊成就者。 二、對反共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對復興中華文化有特殊表現者。 四、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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