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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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於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制度之設施,著有勳勞者。 二、於國民經濟、教育、文化之建設,著有勳勞者。 三、折衝樽俎,敦睦邦交,在外交上貢獻卓著者。 四、宣揚德化,懷遠安邊,克固疆圉者。 五、辦理僑務,悉協機宜,功績卓著者。 六、救助災害,撫綏流亡,裨益民生者。 七、維持地方秩序,消弭禍患,成績優異者。 八、中央或地方官吏在職十年以上,成績昭著者。 九、襄助治理,賢勞卓著,迭膺功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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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00124 制定)
非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有專門發明或偉大貢獻,有利國計民生者。 二、慨捐鉅款,以紓國難者。 三、創辦救濟事業,規模宏大,福利社會者。 四、興辦教育文化事業歷史深長,足資模範者。 五、保衛地方,防禦災害,屢著功效,足資矜式者。 六、經營企業,輔助政府,功在民生者。 七、學識淵深,著述精宏,有功文化教育者。
(0350829 修正)
非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有專門發明或偉大貢獻,有利國計民生者。 二、創辦救濟事業,規模宏大,福利社會者。 三、興辦教育文化事業歷史深長,足資模範者。 四、保衛地方,防禦災害,屢著功效,足資矜式者。 五、經營企業,輔助政府,功在民生者。 六、學識淵深,著述精宏,有功文化教育者。
(0681228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於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制度之設施,著有勳勞者。 二、於國民經濟、教育、文化之建設、著有勳勞者。 三、折衝樽俎,敦睦邦交,在外交上貢獻卓著者。 四、宣揚德化,懷遠安邊,克固疆圉者。 五、辦理僑務,悉協機宜,功績卓著者。 六、救助災害,撫綏流亡,裨益民生者。 七、維持地方秩序,消弭禍患,成績優異者。 八、中央或地方官吏在職十年以上,成績昭著者。 九、襄助治理,賢勞卓著,迭膺功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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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有專門發明或偉大貢獻,有利國計民生者。 二、慨捐鉅款,以紓國難者。 三、創辦救濟事業,規模宏大,福利社會者。 四、興辦教育文化事業歷史深長,足資模範者。 五、保衛地方,防禦災害,屢著功效,足資矜式者。 六、經營企業,輔助政府,功在民生者。 七、學識淵深,著述精宏,有功文化教育者。
非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有專門發明或偉大貢獻,有利國計民生者。 二、創辦救濟事業,規模宏大,福利社會者。 三、興辦教育文化事業歷史深長,足資模範者。 四、保衛地方,防禦災害,屢著功效,足資矜式者。 五、經營企業,輔助政府,功在民生者。 六、學識淵深,著述精宏,有功文化教育者。
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於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制度之設施,著有勳勞者。 二、於國民經濟、教育、文化之建設、著有勳勞者。 三、折衝樽俎,敦睦邦交,在外交上貢獻卓著者。 四、宣揚德化,懷遠安邊,克固疆圉者。 五、辦理僑務,悉協機宜,功績卓著者。 六、救助災害,撫綏流亡,裨益民生者。 七、維持地方秩序,消弭禍患,成績優異者。 八、中央或地方官吏在職十年以上,成績昭著者。 九、襄助治理,賢勞卓著,迭膺功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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