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勳委員會及各主管院暨各初審機關審核勳績,認為有實地調查之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有關機關調查,並得通知呈請機關詳敘事蹟,補提證明文件。
根据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稽勳委員會及各主管院暨各初審機關在審核勳績时,若认为有实地调查必要,可以派员或委托相关机关进行调查,并可以通知呈请机关详述事迹,提供证明文件。 例如,如果稽勳委員會或主管院对某人的勳績有疑虑,認為有必要进行实地调查以了解更多相关情况时,根据该条例,他们可以派遣人员或委托相关机关进行调查。他们还可以要求提交详细的事迹描述和证明文件来支持他们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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