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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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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勳委員會及各主管院暨各初審機關審勳績,認為有實地調查之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有關機關調查,並得通知呈請機關詳敘事蹟,補提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稽勳委員會及各主管院暨各初審機關在審核勳績时,若认为有实地调查必要,可以派员或委托相关机关进行调查,并可以通知呈请机关详述事迹,提供证明文件。 例如,如果稽勳委員會或主管院对某人的勳績有疑虑,認為有必要进行实地调查以了解更多相关情况时,根据该条例,他们可以派遣人员或委托相关机关进行调查。他们还可以要求提交详细的事迹描述和证明文件来支持他们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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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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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稽勳委員會及各主管院暨各初審機關審核勳績,認為有實地調查之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有關機關調查,並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