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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勳績事實表一存總統府,一存稽勳委員會,其係公務人員由主管院審議提出或經初審機關轉者,並須分存於主管院或初審機關。
  2. 前項勳績事實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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