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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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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勳績事實表一存總統府,一存稽勳委員會,其係公務人員由主管院審議提出或經初審機關轉者,並須分存於主管院或初審機關。
  2. 2.前項勳績事實表格式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中提到,勳績事實表一份存放在總統府,另一份存放在稽勳委員會,這些事實表是由主管院審議提出或經初審機關核轉的公務人員所使用,並且需要分別存放在主管院或初審機關。第二項規定中提到,勳績事實表的格式是另行指定的。 參考資料: -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19)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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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勳績事實表一存總統府,一存稽勳委員會,其係公務人員由主管院審議提出或經初審機關核轉者,並須分存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