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中提到,勳績事實表一份存放在總統府,另一份存放在稽勳委員會,這些事實表是由主管院審議提出或經初審機關核轉的公務人員所使用,並且需要分別存放在主管院或初審機關。第二項規定中提到,勳績事實表的格式是另行指定的。 參考資料: -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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