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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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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細則所稱主管院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所稱初審機關,公務人員除政務官外,為銓敘部,但專案請勳為各院主管機關公務人員為內政部,僑民為僑務委員會。
  2. 2.本細則第八條所稱與勳績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如事實屬於教育文化者,為教育部,屬於蒙藏地方者,為蒙藏委員會,餘類推。
  3. 3.僑務委員會對於請授僑民勳章之初審,應視該僑民建立勳勞之地方,係在國外或國內,分別會商外交部或內政部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該條共分為三項來進行釋義。 第一項中,主管院指的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和監察院。初審機關則指除政務官之外的公務人員由銓敘部負責,但專案請勳為各院主管機關,而非公務人員則由內政部負責。而對於請授僑民勳章的初審,僑務委員會必須根據該僑民建立勳勞的地方是否在國外或國內,分別與外交部或內政部協商辦理。 以參考資料為例,勳章條例的適用及申請程序中,可以參考最新的勳章條例以及勳章條例施行細則中相關的法條規定,如: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1條、第3條、第8條等等。其中,參考資料可舉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1條所舉的國家榮譽制度的法源為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等相關法律。

  • 政務官名詞
  • 銓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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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細則所稱主管院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所稱初審機關,公務人員除政務官外,為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