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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細則所稱主管院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所稱初審機關,公務人員除政務官外,為銓敘部,但專案請勳為各院主管機關公務人員為內政部,僑民為僑務委員會。
  2. 本細則第八條所稱與勳績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如事實屬於教育文化者,為教育部,屬於蒙藏地方者,為蒙藏委員會,餘類推。
  3. 僑務委員會對於請授僑民勳章之初審,應視該僑民建立勳勞之地方,係在國外或國內,分別會商外交部或內政部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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