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該條共分為三項來進行釋義。 第一項中,主管院指的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和監察院。初審機關則指除政務官之外的公務人員由銓敘部負責,但專案請勳為各院主管機關,而非公務人員則由內政部負責。而對於請授僑民勳章的初審,僑務委員會必須根據該僑民建立勳勞的地方是否在國外或國內,分別與外交部或內政部協商辦理。 以參考資料為例,勳章條例的適用及申請程序中,可以參考最新的勳章條例以及勳章條例施行細則中相關的法條規定,如: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1條、第3條、第8條等等。其中,參考資料可舉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1條所舉的國家榮譽制度的法源為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等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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