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院及初審機關審核勳績時,得徵詢與勳績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意見,並應附具審核意見,註明應否授予勳章,及擬請授予勳章之種類與等次,由各初審機關陳報主管院轉呈總統。
根據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各主管院及初審機關在審核勳績時,可以徵詢與勳績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的意見。同時,他們應該附具審核意見,註明應否授予勳章,以及擬請授予勳章的種類與等次。這些文件由各初審機關陳報主管院,再轉呈總統進行審核。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人被提名以獲得某種勳章,該提名事項將先經過初審機關審查,初審機關可能會徵詢相關主管機關對於該人勳績事實的意見。初審機關將附具審核意見,註明是否應該授予該人勳章,以及提名的勳章種類與等次。這份文件隨後將由初審機關陳報主管院,進一步呈報至總統進行最終審核。這樣的程序確保了勳章的授予具有公正性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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