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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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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授予公務人員或公務人員勳章,除由總統特授或特交稽勳委員會逕行審者外,應由呈請機關詳細填具勳績事實表四份,加具考語,蓋用印章,連同有關勳績之證明文件,遞轉初審機關審核,或由初審機關逕依上述手續辦理。
  2. 2.前項公務人員屬於政務官者,其請勳手續,應由呈請機關依照前項規定填具勳績事實表三份,連同證明文件,陳送主管院審議或由主管院逕行填表辦理。不隸屬五院之呈請機關,按前項規定填具勳績事實表三份,連同證明文件,逕陳總統府審議,或由總統府逕行填表辦理,其由總統特交稽勳委員會審核者,前項勳績事實表應備兩份由稽勳委員會辦理。
  3. 3.授予外國人勳章之手續,由外交部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了授予公務人員或非公務人員勳章的手續。根據該條的第 1 項,授予勳章時,呈請機關應填具詳細的勳績事實表,加上考語並蓋章,並附上有關的勳績證明文件,提交初審機關審核。至於第 2 項則提及政務官的請勳手續,呈請機關應填具勳績事實表,並連同證明文件提交主管院審議或由主管院處理。若不隸屬五院之機關則提交總統府審議或由總統府處理。而第 3 項則明確表示授予外國人勳章的手續由外交部另行規定。 例如,一位公務人員因其在特定領域有顯著的成就,呈請獲得勳章。該公務人員所屬的機關負責填寫勳績事實表,詳細描述其相關的勳績事蹟,並加上考語和印章。同時,應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如研究論文、獲獎證書等。然後,這份呈請文件將送交初審機關進行審核,確定是否具備授予勳章的資格。 另外,如果該公務人員是一位政務官,則其所屬的機關應根據前述規定填寫勳績事實表,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提交給主管院審議或由主管院處理。如果該政務官的呈請機關不屬於五院之一,則需要提交給總統府審議或由總統府處理。如果由總統特別委託稽勳委員會審核,則需準備兩份勳績事實表供委員會辦理審核。 至於授予外國人勳章的手續則由外交部另行定義。根據這些規定,應確保勳章的授予過程公正合法,並充分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證明文件來支持呈請。

  • 名詞
  • 名詞
  • 政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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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授予公務人員或非公務人員勳章,除由總統特授或特交稽勳委員會逕行審核者外,應由呈請機關詳細填具勳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