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了授予公務人員或非公務人員勳章的手續。根據該條的第 1 項,授予勳章時,呈請機關應填具詳細的勳績事實表,加上考語並蓋章,並附上有關的勳績證明文件,提交初審機關審核。至於第 2 項則提及政務官的請勳手續,呈請機關應填具勳績事實表,並連同證明文件提交主管院審議或由主管院處理。若不隸屬五院之機關則提交總統府審議或由總統府處理。而第 3 項則明確表示授予外國人勳章的手續由外交部另行規定。 例如,一位公務人員因其在特定領域有顯著的成就,呈請獲得勳章。該公務人員所屬的機關負責填寫勳績事實表,詳細描述其相關的勳績事蹟,並加上考語和印章。同時,應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如研究論文、獲獎證書等。然後,這份呈請文件將送交初審機關進行審核,確定是否具備授予勳章的資格。 另外,如果該公務人員是一位政務官,則其所屬的機關應根據前述規定填寫勳績事實表,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提交給主管院審議或由主管院處理。如果該政務官的呈請機關不屬於五院之一,則需要提交給總統府審議或由總統府處理。如果由總統特別委託稽勳委員會審核,則需準備兩份勳績事實表供委員會辦理審核。 至於授予外國人勳章的手續則由外交部另行定義。根據這些規定,應確保勳章的授予過程公正合法,並充分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證明文件來支持呈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