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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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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六條各款所列舉之勳勞,呈請授予勳章者,須其勳績確屬重大能臚陳具體勳績事實者為限,並應配合勳績事實適時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依該條例第6條各款所列舉之勳勞,呈請授予勳章的人,必須其勳績確實屬於重大成就,且需要具體的勳績事實作為限制,同時也應該配合勳績事實的情況適時進行辦理。 這意味著評估這些呈請中的勳績,必須確定其是否具有重大能力或成就,並且需要提供具體的事實來支持這些勳績。當申請人尋求授予勳章時,應提供能夠證明其重大勳績的相關事實材料。該條例強調了勳績事實的具體性和時機性,表示必須時時刻刻跟進勳績事實的發生情況,以便適時辦理相關手續。 例如,如果有人申請授予勳章,他們必須提供具體的勳績事實,如救援行動中的英勇表現、對社區做出的重大貢獻等。這些勳績事實必須要具體且確實,以便評估其是否符合授予勳章的標準。在辦理申請時,相關部門應根據勳績事實及時處理申請,以確保公正和適時的決策。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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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六條各款所列舉之勳勞,呈請授予勳章者,須其勳績確屬重大能臚陳具體勳績事實者為限,並應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