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勳章,應舉行授勳典禮,其日期簽請總統指定或由代授機關定之,如受勳人在地方或國外,得派員或由駐外使領館酌定日期授予之,但有特殊情形時,得簽請總統或由代授機關提前授予,免行授勳典禮。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