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勳章,應舉行授勳典禮,其日期簽請總統指定或由代授機關定之,如受勳人在地方或國外,得派員或由駐外使領館酌定日期授予之,但有特殊情形時,得簽請總統或由代授機關提前授予,免行授勳典禮。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了授予勳章的典禮舉行方式和授予日期的安排。根據該條規定,授予勳章應舉行授勳典禮,日期可以由總統指定或由代授機關定。如果受勳人在地方或國外,可以派員或由駐外使領館酌定日期進行授予。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可以簽請總統或由代授機關提前進行授予,免行授勳典禮。 參考資料: -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 - 勳章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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