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院部會及受勳人之該管長官奉命代授勳章,應將授勳情形分別陳報或陳由上級機關層轉總統府備查,駐外使領館代授勳章,應將授勳情形報由外交部陳請行政院函轉總統府備查。
根据勋章条例施行细则第16条规定,主管院部会及受勋人之该管长官奉命代授勋章时,应将授勋情形分别陈报或陈由上级机关层转总统府备查。駐外使領館代授勳章时,应将授勋情形报由外交部陈请行政院函转总统府备查。根据这个规定,代授勋章的过程需要将授勋情况进行报告或者转交上级机关,以备总统府查阅。駐外使領館代授勳章时,授勋情况需要由外交部陈请行政院函转告总统府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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