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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院部會及受勳人之該管長官奉命代授勳章,應將授勳情形分別陳報或陳由上級機關層轉總統府備查,駐外使領館代授勳章,應將授勳情形報由外交部陳請行政院函轉總統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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