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采玉大勳章、中山勳章、中正勳章、一、二、三等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佩於左襟中部,凡佩大綬均由右肩斜至左脅下,四、五等卿雲及景星勳章以領綬佩於領下,六等以下卿雲及景星勳章以襟綬佩於左襟上部。僅佩小型勳章或勳表時,亦均在左襟上部。
- 本條例施行前已授予之采玉勳章仍按其綬制依前項規定佩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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