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各種勳章佩帶之方式有詳細的規定,包括佩帶位置和佩帶方式。例如,采玉大勳章、中山勳章、中正勳章、一、二、三等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應佩於左襟中部,佩帶大綬時,綬子由右肩斜至左脅下;而四、五等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則以領綬佩帶於領下;至於六等以下卿雲及景星勳章則以襟綬佩帶於左襟上部。而當僅佩帶小型勳章或勳表時,同樣應佩於左襟上部。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勳章條例施行細則》,2020年11月20日修正生效,社政司公告第1090803337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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