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當佩帶兩種以上的勳章時,必須按照勳章等次的高低順序來排列。如果等次相同的情況下,則按照條例第二條列出的各種勳章的次序來確定先後順序。對於佩帶大綬勳章的情況,需要根據勳章的大小決定其在襟上的位置,應排在先的勳章可以佩戴在左襟的上方或右方或右上方,應排在後的勳章可以佩戴在左襟的下方或左方或左下方。對於領綬勳章的佩帶,應先上後下,通過垂直線連接佩帶在領下正中位置,兩個大綬勳章或兩個領綬勳章不可同時佩戴,僅佩帶排在先的勳章。對於襟綬勳章的佩帶,應橫排自右至左形成一條直線,如果無法容納所有的綬章時,可以另外開設次排。另外,受有其他勳章的情況下,應按照前條所列舉的同綬制勳章的次序佩戴。獎章和紀念章應該佩戴在勳章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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