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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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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同時佩帶兩種以上之勳章於左襟,應依勳章等次之高低為序,等次相同者,照本條例第二條所列各種勳章之次序,定其先後,凡佩大綬勳章,須視勳章之大小多寡決定,其在襟上之位置,應列在先者,酌佩於左襟之上方或右方或右上方,應列在後者,酌佩於左襟之下方或左方或左下方,凡領綬勳章,應先上後下,以縱線聯綴佩於領下正中,兩大綬或兩領綬均不並佩,僅佩其序次在先者,凡襟綬勳章,應自右至左橫列一線,不能並容時,得另列次排。
  2. 2.受有其他勳章者,佩於前條所列舉同綬制勳章之次,獎章紀念章,應佩於勳章之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當佩帶兩種以上的勳章時,必須按照勳章等次的高低順序來排列。如果等次相同的情況下,則按照條例第二條列出的各種勳章的次序來確定先後順序。對於佩帶大綬勳章的情況,需要根據勳章的大小決定其在襟上的位置,應排在先的勳章可以佩戴在左襟的上方或右方或右上方,應排在後的勳章可以佩戴在左襟的下方或左方或左下方。對於領綬勳章的佩帶,應先上後下,通過垂直線連接佩帶在領下正中位置,兩個大綬勳章或兩個領綬勳章不可同時佩戴,僅佩帶排在先的勳章。對於襟綬勳章的佩帶,應橫排自右至左形成一條直線,如果無法容納所有的綬章時,可以另外開設次排。另外,受有其他勳章的情況下,應按照前條所列舉的同綬制勳章的次序佩戴。獎章和紀念章應該佩戴在勳章之後。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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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同時佩帶兩種以上之勳章於左襟,應依勳章等次之高低為序,等次相同者,照本條例第二條所列各種勳章之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