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雲勳章、景星勳章之分等,於授予外國人時,所用名稱,一等為特種大綬,二等為大綬,三等為綠色大綬(卿雲)或紫色大綬(景星),四等為特種領綬,五等為領綬,六等為特種襟綬附勳表,七等為襟綬附勳表,八等為特種襟綬,九等為襟綬。
依據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當授予外國人卿雲勳章和景星勳章時,對於勳章的分等,使用的名稱有一等為特種大綬、二等為大綬、三等為綠色大綬(卿雲)或紫色大綬(景星)、四等為特種領綬、五等為領綬、六等為特種襟綬附勳表、七等為襟綬附勳表、八等為特種襟綬、九等為襟綬。 這個法規主要是關於外國人獲得卿雲勳章和景星勳章時,對勳章等級所使用的名稱做了具體的規定。例如,一等勳章的名稱是特種大綬,二等勳章是大綬,三等勳章是綠色大綬(卿雲)或紫色大綬(景星),以此類推。這些名稱的使用方式是根據勳章的等級來確定的。 參考資料: -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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