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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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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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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
第六條至第八條
之規定授予勳章時,應先授景星勳章,其勳勞特著者,得授予卿雲勳章。
前項所稱勳勞特著,指受勳人對於國家或社會之貢獻具有公認之事蹟,而功效特別彰著,超越於一般勳勞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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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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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呈請手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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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授予手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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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佩帶規則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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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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