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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授予勳章時,應先授景星勳章,其勳勞特著者,得授予卿雲勳章。
  2. 前項所稱勳勞特著,指受勳人對於國家或社會之貢獻具有公認之事蹟,而功效特別彰著,超越於一般勳勞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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