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這個條文主要有兩個款項。第一款規定了卿雲勳章和景星勳章的授予等次限制。其中,大綬初授為三等,領綬初授為五等,襟綬附勳表初授為七等,襟綬初授為九等。此外,當遇到特殊情形時,也有可能提高等次進行授予。 第二款則指出,在授予外國人時,前一款所規定的初授勳章等次的限制不適用。 需要注意的是,英文參考資料中未提及此條例的具體解釋和例子,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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