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有本國及外國勳章者,不得僅佩外國勳章,應將外國勳章按其綬制佩於本國同綬制勳章之次,凡大綬及領綬勳章,除參加國際儀式有必要者外,並應僅佩本國勳章之大綬或領綬。但未受有本國勳章者,外國勳章之佩帶,依各該國之規定。
根據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具有本國和外國勳章的人,不得僅佩戴外國勳章,應按照綬制把外國勳章佩戴在本國勳章的後面。對於大綬和領綬勳章,除非參加國際儀式必須,其他情況應僅佩戴本國的大綬或領綬勳章。不過,如果沒有具有本國勳章的人,佩戴外國勳章的規定則要依照該國的規定辦理。 根據最新修訂的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該條例對於具有本國和外國勳章的人的佩戴方式進行了規範。其中,「綬制」是指勳章所掛著的帶子或綬帶,根據相關資料顯示,這些帶子或綬帶代表著不同的勳章等級和類別。例如,大綬和領綬勳章是具有高級別和重要性的勳章,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除非參加國際儀式等特殊情況,否則應僅佩戴本國的大綬或領綬勳章,而在這些情況下,外國勳章可能會被附在本國勳章的後面。 另外,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如果一個人沒有本國的勳章,他佩戴外國勳章的方式則要根據相應外國的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只有外國的勳章,他可以按照該國的習俗和法規進行佩戴。 總結而言,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了具有本國和外國勳章的人佩戴勳章的方式,特別是對於大綬和領綬勳章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應僅佩戴本國的大綬或領綬勳章。對於沒有本國勳章的人,佩戴外國勳章則要依照該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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