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遇有外國政府給予勳章時,應即報由外交部函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准後,方得佩帶。
根據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當公務人員獲頒外國政府給予的勳章時,應立即向外交部報告,該部門將函請行政院轉呈給總統核准後,才能佩戴該勳章。這表示公務人員在獲得外國政府勳章之前,需要遵守報告和核准的程序。具體例子則需參考實際的勳章頒發情況及相關法規,未提供相關參考資料無法給出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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