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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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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遇有外國政府給予勳章時,應即報由外交部函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准後,方得佩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當公務人員獲頒外國政府給予的勳章時,應立即向外交部報告,該部門將函請行政院轉呈給總統核准後,才能佩戴該勳章。這表示公務人員在獲得外國政府勳章之前,需要遵守報告和核准的程序。具體例子則需參考實際的勳章頒發情況及相關法規,未提供相關參考資料無法給出具體範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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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公務人員遇有外國政府給予勳章時,應即報由外交部函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准後,方得佩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