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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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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或證書如有遺失,得由受勳人聲敘由,報由原請授勳機關轉請補發,如原件查獲時,應即繳還註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如果勳章或證書遺失,受勳人可以向原請授勳機關聲敘遺失的原因,並要求補發。如果原件在補發過程中被找到,則應立即歸還並註銷。 參考資料: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範例:如果一位受勳人的勳章在運輸過程中遺失了,他可以聲敘這一情況並向原請授勳機關申請補發勳章。如果在申請補發的過程中,原始的勳章被找到,則應立即歸還給受勳人並註銷。

  • 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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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勳章或證書如有遺失,得由受勳人聲敘緣由,報由原請授勳機關轉請補發,如原件查獲時,應即繳還註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