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或證書如有遺失,得由受勳人聲敘緣由,報由原請授勳機關轉請補發,如原件查獲時,應即繳還註銷。
根據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如果勳章或證書遺失,受勳人可以向原請授勳機關聲敘遺失的原因,並要求補發。如果原件在補發過程中被找到,則應立即歸還並註銷。 參考資料: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範例:如果一位受勳人的勳章在運輸過程中遺失了,他可以聲敘這一情況並向原請授勳機關申請補發勳章。如果在申請補發的過程中,原始的勳章被找到,則應立即歸還給受勳人並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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