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勳章頒授暫行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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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職小型勳章,如有遺失,得呈請補發,原章查獲時,應即繳還註銷,其補領手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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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小型勳章頒授暫行辦法第6條,若文職小型勳章遺失,可以提出請求補發。而如果原始勳章被找到,應立即繳還並註銷。至於補領手續的具體規定,則在其他相關法規中另行規定。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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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