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勳章頒授暫行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領受小型勳章人員,因犯罪褫奪公權時,應繳還原領勳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小型勳章頒授暫行辦法第7條的規定,如果領受小型勳章的人員因犯罪而被褫奪公權,那麼他們應當繳還原先領取的勳章。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小型勳章的尊嚴和價值,確保只有具備良好品行和行為的人才能享有這種榮譽。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查閱最新的相關法律資料。
- 褫奪公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小型勳章頒授暫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