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勳章條例未修正前,為增加勳獎效用,特訂定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4.04.13
廢小型勳章頒授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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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職小型勳章之頒授,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文職小型勳章為勳章之縮形,於頒授勳章時附頒之。
受有文職小型勳章人員,參加典禮或晚宴穿著禮服或制服時得佩帶小型勳章。
佩帶文職小型勳章,依受勳人員所穿著之服裝,分別規定如左:
一、男子禮服:
(一) 受勳人員穿著藍袍黑褂時,小型勳章佩帶於褂左上端,領下五公分處與第二鈕扣齊平。
(二) 受勳人員穿著大禮服 (燕尾服) ,小型勳章佩帶於上衣左上袋蓋上端五公分處。
二、女子禮服:
(一) 受勳人員穿著女中式長旗袍時,小型勳章佩帶於左襟上端,距領下十公分。
(二) 受勳人員穿著女西式晚禮服時,小型勳章佩帶於左胸。
三、受勳人員穿著制服時,小型勳章佩帶於上衣左上袋蓋上端五公分處。四、受勳人員於佩帶小型勳章時,應同時佩帶所受有之中國最高等級大型勳章一座。
五、同時佩帶兩種以上小型勳章,得按其勳章等次高低橫列,如勳章較多地位不敷用時,得採上下兩列式或疊列式。
六、領受本國及外國小型勳章者,同時佩帶時,應將外國勳章按其綬制,佩於本國同綬制勳章之次,並不得僅佩帶外國勳章。
文職小型勳章,如有遺失,得呈請補發,原章查獲時,應即繳還註銷,其補領手續另定之。
領受小型勳章人員,因犯罪褫奪公權時,應繳還原領勳章。
凡經繳銷或停止佩帶勳章時,其小型勳章應一併繳銷或停止佩帶。
私造文職小型勳章者,依法議處。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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