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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勳章頒授暫行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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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繳銷或停止佩帶勳章時,其小型勳章應一併繳銷或停止佩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小型勳章頒授暫行辦法第8條,當經繳銷或停止佩帶勳章時,相關的小型勳章也應一併繳銷或停止佩帶。這表示在某人經繳回或停止佩戴勳章時,他所獲得的小型勳章也應一併歸還或停止佩帶。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報導,某政府官員因涉嫌貪污而被罷免職務。根據小型勳章頒授暫行辦法第8條的規定,他必須歸還他所獲得的小型勳章,以符合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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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勳章頒授暫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小型勳章頒授暫行辦法第 8 條規定:「凡經繳銷或停止佩帶勳章時,其小型勳章應一併繳銷或停止佩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小型勳章頒授暫行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