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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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印信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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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1條是根據印信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制定的。根據該條規定,印信應由主管機關製發並進行管理,這些印信的啟用、換發以及廢舊印信的繳銷事宜,都要依照該辦法進行。具體的辦法內容需要參考印信條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一步解析。
- 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印信條例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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