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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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需用印信時,應填具請製發印信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依照印信條例有關規定向製發機關申請製發,其有上級機關者,並應報由上級機關層轉,領取時亦同。
- 2.新成立之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其印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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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2條,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需要使用印信時,應填寫「請製發印信申請表」,並依照「印信條例」的相關規定向製發機關申請製發印信。如果有上級機關,則應由上級機關進行轉報。當領取印信時,也是按照這個程序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機關需要印發文件,他們應該填寫印信申請表,並提交給製發機關作審核。如果這個機關有上級機關,那麼他們需要將申請表轉交給上級機關進行審核。最後,他們按照規定領取印信。
- 印信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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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