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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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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需用印信時,應填具請製發印信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依照印信條例有關規定向製發機關申請製發,其有上級機關者,並應報由上級機關層轉,領取時亦同。
  2. 2.新成立之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其印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2條,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需要使用印信時,應填寫「請製發印信申請表」,並依照「印信條例」的相關規定向製發機關申請製發印信。如果有上級機關,則應由上級機關進行轉報。當領取印信時,也是按照這個程序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機關需要印發文件,他們應該填寫印信申請表,並提交給製發機關作審核。如果這個機關有上級機關,那麼他們需要將申請表轉交給上級機關進行審核。最後,他們按照規定領取印信。

  • 印信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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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 2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需用印信時,應填具請製發印信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依照印信條例有關規定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