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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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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之印信啟用時,應銼去四角小柱,填具印信啟用報備表(表內印模以墨色拓印,格式如附件二)並於啟用後一週內,依原申請製發程序,報請製發機關備查;其係同級政府代領者,由領用印信之機關,函送該同級政府層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5條的規定,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在啟用印信時,應銼去四角小柱,並填具印信啟用報備表。填寫報備表時,需要使用墨色拓印的方式印製印模,報備表的格式可以參考附件二。啟用印信後的一週內,應按照原申請製發程序,將報備表提交給製發機關備查。如果是同級政府代領印信,則應由領用印信的機關,函送該同級政府層報。依照這條規定的要求,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在啟用印信時,必須按照程序進行報備,以便管理和追蹤印信的使用情況。 參考資料: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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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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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 5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之印信啟用時,應銼去四角小柱,填具印信啟用報備表(表內印模以墨色拓印,格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