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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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之印信啟用時,應銼去四角小柱,填具印信啟用報備表(表內印模以墨色拓印,格式如附件二)並於啟用後一週內,依原申請製發程序,報請製發機關備查;其係同級政府代領者,由領用印信之機關,函送該同級政府層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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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5條的規定,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在啟用印信時,應銼去四角小柱,並填具印信啟用報備表。填寫報備表時,需要使用墨色拓印的方式印製印模,報備表的格式可以參考附件二。啟用印信後的一週內,應按照原申請製發程序,將報備表提交給製發機關備查。如果是同級政府代領印信,則應由領用印信的機關,函送該同級政府層報。依照這條規定的要求,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在啟用印信時,必須按照程序進行報備,以便管理和追蹤印信的使用情況。 參考資料: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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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