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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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對於印信管理事項,應指定專人辦理,其有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者,並應指定內部單位專責統一辦理。
- 2.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印信及各級人民團體圖記之管理,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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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6條,該條規定如下兩點: 1.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對於印信管理事項,應指定專人辦理,其有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者,並應指定內部單位專責統一辦理。 根據這一條規定,各機關、學校和事業機構應該指定專人負責印信的管理事項。如果機關、學校和事業機構有下屬單位,則應該指定內部單位專責統一辦理印信管理事項。 舉例來說,一個政府機關可能會指定一位印信管理專員負責監管和管理該機關的印信。同樣地,一所大學可能會指定一位印信管理專員負責監管和管理該大學的印信。這些負責人將負責確保印信的適當使用和保存。 2. 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印信及各級人民團體圖記之管理,準用前項規定。 根據這一條規定,各級地方民意機關的印信以及各級人民團體的圖記管理事項,應參照前一條規定進行。 這意味著地方民意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應該按照前一條的規定指定專人負責印信和圖記的管理事項。他們應該確保這些印信和圖記的適當使用和保存,並指定內部單位專責統一辦理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一個地方民意機關可能會指定一位印信管理專員負責監管和管理該機關的印信,同時也應指定一位專人負責管理圖記。這些負責人需要確保印信和圖記的使用符合相關規定,並負責監督相關事項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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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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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